“六五”普法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紹:
孫軍(化名)生前與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康寧終身人壽保險合同,但孫軍病故后,孫軍的兒子小孫作為受益人要求該公司賠付時,卻遭到拒絕。
2005年5月,孫軍與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康寧終身保險合同,約定受益人為其子小孫,保險金額為30000元,年交費3150元,繳費期為20年。投保單告知事項共17項,其中第10項是否經常或者曾經吸煙,回答“否”,第11項,最近健康狀況第3個問題是最近六個月是否持續超過一周有下列癥狀:疲倦、體重下降、腹瀉、淋巴結腫大或不尋常有皮膚病,回答為“否”。合同簽訂后,孫軍交納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險費共計12600元。孫軍于
二、案情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保險關系存在的基本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投保人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時,應如實告知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所做出的詢問,并應如實告知保險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據以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情況。
本案中,孫軍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個月內體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單“最近六個月是否持續超過一周有下列癥狀:疲倦、體重下降等一欄中填寫了“否”, 其帶病投保的行為違反了如實告知的合同義務,也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并且足以對保險事故的發生產生嚴重影響,因此,孫軍與人壽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屬無效合同,人壽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鑒于孫軍隱瞞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壓猝死,其違反告知義務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人壽保險公司應退還其所繳納的保險費12600元。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三、法律依據: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主要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七)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內容不合法的合同;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
法律后果:《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 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 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 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懲戒。
5.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的區別。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的該條規定沒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合同無效取決于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于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綜合管理部)